“限男性”“男性优先”——这些在招聘中的要求当出现在非特殊岗位时,实则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近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场特殊听证会,正为打破这扇无形的职场“玻璃门”注入坚实的法治力量。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普通文职、技术乃至管理类岗位时,普遍设置性别门槛。而这些岗位,完全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为此,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召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社区等单位代表,共同商讨对策。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人民监督员苏慧丽直言:“当我们用性别这道门槛将优秀的女性拒之门外时,损失的不仅是人才,更是社会的进步动力。”

针对发现的问题,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在会上提出了强化劳动监察职能、健全网络招聘监管机制、加强平等就业宣传等一系列具体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当场表示,将全面采纳听证会建议,立即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与指导,责令其纠正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压实平台的信息审核责任。
下一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与妇联、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推动完善制度建设等多项措施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法律科普】
我国法律为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构建了清晰且有力的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首先确立了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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