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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职场正当时,女性却易遭歧视,求职遇诸多刁难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都说三十而立,在职业生涯当中,我认为三十是一个极好的年龄。这个时候我们既褪去了初入职场的青涩,有了一定的积累和经验,又尚存拼搏之心,还有着可以支持自己追求梦想的精力。

但处于这个年龄或者接近这个年龄的女性,在职场上却是最容易遭受职场性别歧视的。

在这个时候去求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有男朋友了吗?结婚了吗?生孩子了吗?考虑生二胎吗?……哪怕不是直接问,也会拐弯抹角地问。

当然,这不算什么。别的都不说了,一旦在职的女性怀孕被公司发现,她很可能就失去了升职加薪的机会,甚至会被劝退。现在很多公司都知道不能轻易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但是公司隐形的各种不公,让很多女性要么愤而自离,要么不敢轻易怀孕。

不得不承认,遭遇了职场性别歧视,个人可寻求的法律救济方式有限,尤其对于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因劳动关系尚未缔结,受害人无法通过劳动争议寻求救济。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将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独立民事案由,但对求职者而言,维权成本较高、举证责任较重,很多人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如果确实遭遇了职场歧视,女性能怎么办?

遭遇职场歧视时,可以记录下遇见的职业性别歧视事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地点、人物、时间以及可能的目击者。如果可能的话,让目击者写下他们看到,或听到的事情。

同时,保存好相关物证。例如,招聘要求,劳动合同,工资单,打卡记录,包含歧视信息的邮件、录像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存。

解决方法:

(1)出于时间、经济成本的考虑,女性劳动者发现存在被歧视的情形后,可以先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2)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和12351职工服务热线举报投诉。

(3)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女职工因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4)通过向法院提起案由为平等就业权纠纷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性求职权益_职场性别歧视_职场歧视

敢于面对就业歧视行为并与其进行斗争,是需要一定勇气的。女性就业者在遇到就业歧视时,要敢于维权,也要善于维权,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希望大家都有值得为止奋斗一生的事业,没有歧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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