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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稳就业保就业奖励办法:企业用工补贴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详解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12-2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缓解当前企业“招工难”“稳工难”问题,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来高新区就业创业,为加快建设“五个高新”,奋力冲刺“千亿园区”,全力打造“中国储能谷”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企业用工补贴

鼓励企业通过提高薪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营造企业文化、降低劳动强度等方式提高企业招工引才竞争力,进一步发挥企业招工稳工引才留才市场主体作用。对园区企业新招员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0元/人的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对新招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园区企业,按本科、大专学历分别给予1000元/人、800元/人的吸纳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赴外招聘补贴

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市外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并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并且招聘效果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招聘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2次)。

四、共享用工补贴

鼓励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的,根据共享职工人数(在职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500元/人/月标准给予输出员工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就业补贴

对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新余户籍返乡务工人员,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六、租房补贴

对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新余市外来余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七、交通补贴

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报销往返车票一次。江西省内新余市外不超过300元/人,江西省外不超过500元/人。

八、技能人才奖励

每年评选30名“全区技术技能创新标兵”,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对高新区企业全职引进或培养的高级技师、40岁以下技师、35岁以下高级工,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九、推荐实习奖励

鼓励园区企业与新余市内院校共建学生实习基地,对推荐在校学生到高新区园区企业短期用工(顶岗实习),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且实际在企业实习2个月以上的,给予推荐院校 300元/生的推荐奖励。

十、招工奖励

每年对引进市外高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和普通劳动力(包含新余市外出务工人员)100人以上,与高新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前三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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