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2号)文件精神,持续加大惠企力度,进一步支持降低企业招工成本,现就做好新成长劳动力招工成本补贴(以下简称“招工成本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
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给予招工成本补贴,补贴标准由5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 2比例负担。
二、补贴办理
(一)办理时间
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给予该企业1000
元招工成本补贴。
(三)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发放对象为:招用新成长劳动力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新成长劳动力指:初次就业且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6到24周岁青年、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当年退役转业军人。
(四)实施主体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保缴纳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省级参保企业按属地原则,由省就业局指定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落实。
(五)经办流程
1.数据比对
(1)通过V3.0信息系统与社保系统接口自动核验,查询出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确定“免申即享”对象人员数量和补贴金额。
(2)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由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遺或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线下共同申报。劳务派遺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对自主用工进行申请。
2.信息确认
对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发放补贴的企业,通知并指导企业对补贴人员、补贴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确认。
3.审核:对经企业确认后的信息,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
责审核,签署意见并入库。对需要协查的,由相关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协查。
4.审批: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
5.结果反馈:财政部门确认并成功支付后,就业部门将支付
情况记录到系统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招工成本补贴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主动全面梳理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确保应发尽发,切实提升政策执行度和落实率。省政府办公厅将强化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
(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需由地方负担的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对补贴潜在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进行日常核对、抽查,坚决杜绝冒领、骗取、套取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读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资金管理系统性风险。定期复核、抽检,确保规范运行。要落实补贴资金全额入库,补贴资金应通过V3.0信息系统发放,省厅每月定期调度,对政策落实滞后的市(州)要进行通报约谈.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综合运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
等渠道,持续做好就业政策宣传。要通过媒体引导、电话告知、短信提醒、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点对点宣传,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扩大政策知晓面和覆盖率。要总结政策落实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抓好宣传报道与舆论引导,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省就业局就业指导处邓靓028 - 87760621
邮箱: scsi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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