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加强合规管理,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把握法律法规要求、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武汉市产业律师团以“典型案例+合规指引”的形式普及相关知识,服务广大中小企业。
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篇
典型案例
(2025)鄂01民终148**号——雷某某诉A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
雷某某入职A市某餐饮公司任前厅主管,公司不仅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还以“不符合工作规范”为由克扣其500元工资,后续又存在工资支付不及时情形。雷某某以“克扣、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返还及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雷某某诉求后,公司不服起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克扣、拖欠工资行为违法,判令公司返还克扣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差额,并按雷某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经A市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后逾期仍未支付,人社部门依法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雷某某加付赔偿金。
合规指引
(一)工资标准与构成
1. 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武汉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4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该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应发工资下限,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2.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答: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不可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4. 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社保、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答: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二)工资支付规则
1. 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周期有哪些要求?
答:① 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消费卡等替代货币支付;
② 支付周期:全日制用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结算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按周、日、小时结算支付,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③ 支付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按以下规则支付:
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包含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非常规性奖金);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额外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抵扣当日正常出勤工资)。
4.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固定工资收入确定(不含加班费、非固定性奖金及补贴)。
5.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劳动者需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与加班事实相关的证据,至少保存2年备查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超过两年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6.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答:不能,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仅可在以下法定情形下对工资进行代扣或扣除:
法定代扣情形: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法定扣除情形: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约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武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仅在法定情形下可代扣工资,包括代扣个人社保、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7.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福利待遇保障
1. 湖北省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7、8、9四个月。高温津贴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实物等替代,不得计入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者依法享受假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享受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老年护理假、年休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固定奖金照发,不得扣除全勤奖、常规性绩效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 湖北省企业职工福利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策划: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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