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落实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工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先培训、后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下同)可自主决定招工时间。
第四条企业从城镇非农业人口招工,可自主确定招工数量,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招工计划。
第五条企业苦脏累险岗位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工确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农民合同制工人减员补充、农民轮换制工人到期轮换和招收农民临时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新招农民合同制、轮换制工人,经市劳动局转报省劳动局批准后,由企业组织招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招用一定比例农民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由企业自行招收。
第六条企业自主制定招工简章,对招工数量、条件、工种、男女比例、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招工简章应在劳务市场公开张贴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告。
第七条企业在市内招工可以打破区划界限。企业对投报本单位的待业人员有权自行组织文化、技能和身体考核,也可委托劳动部门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企业可优先录用。企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录用。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及技工学校结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可优先录用。企业不得招收各类学校在校生。
第九条企业在招工中应优先录用一定比例的待业职工,待业职工就业时不受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
第十条企业录用复员退伍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刑满释放人员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
第十一条按省政府鲁政发(1992)148号文件,严禁招用童工。如发现违反者,对企业负责人或雇主追究法律责任,并按每用1人课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简化招工手续。新招工人(含农招,下同)只办理招工审批表和劳动手册,统称企业职工,不再冠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身份。企业可自行招收城镇临时工,报区县劳动局备案。企业新招收工人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在办理招工手续时实行“一条龙”服务。新招工人入厂后,应尽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应从工人入厂报到之日算起。劳动合同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工,根据编制部门下达的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招收。
第十四条企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招工政策,严禁各种形式的内招;劳动部门应对招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招工中出现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要严肃处理。劳动部门和企业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劳动局淄劳办(1992)26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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