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被加问“你是否已婚并且有孩子”;入职时要求承诺“一定时间内不怀孕或报备排队怀孕”,违反承诺便解聘;怀孕后要面临职业生涯断层、升职加薪无望……怀孕导致的相关职场歧视对于女性来说并不陌生。
最近,浙江杭州中院对一起女子怀孕因病无法到岗遭公司降薪辞退的案件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怀孕,并于2020年1月因羊水过少等原因住院治疗。
朱女士出院后,医生建议她休息一周。朱女士向公司申请一周病假并提供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至4000元。
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给付朱女士各项损失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其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保等。
该公司不服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孕期女性不得被辞退,正是考虑到女性在职场的困难。这一规定,也早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将孕期女性视为公司的累赘,企图使用各种手段来让怀孕员工主动提出走人,规避劳动法的约束。面对此类侵权现象,女性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身为怀孕女性的权利。而那些女性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得最严重地方,公力救济、劳动监察,也必须在场,必须给力。
要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工”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制度为她们“撑腰”,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持续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取得女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消除职场歧视、维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一条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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