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招聘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三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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